恶意串通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主观方面
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这种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具体来说:
- 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也可构成恶意串通。
二、客观方面
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具体来说:
- 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 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 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 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进一步明确了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该类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