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农商银行贷款以偿还父亲在该行的贷款,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可直接视为可行或不可行,其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多个法律因素及具体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债的相对性原理
- 债务的相对性: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务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此案例中,父亲与农商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仅对父亲和银行产生法律效力。
- 儿子的独立法律地位:儿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未直接参与父亲与农商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因此没有法定的偿还父亲贷款的责任。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儿子偿还父亲的贷款,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律情形。
二、特定法律情形下的偿还责任
- 继承遗产的情况: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具体分析:如果父亲去世,且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儿子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父亲债务的责任。例如,若儿子继承了价值50万元的房产,而父亲在农商银行的贷款为30万元,则儿子需用这50万元来偿还30万元的贷款。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儿子只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超出部分无义务承担,除非自愿。
- 提供担保的情况:
- 担保责任:如果儿子作为父亲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在父亲无法偿还贷款时,儿子需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 具体责任:在一般保证中,银行需先向父亲追讨,确定其无偿还能力后,儿子才承担还款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银行可以直接要求儿子偿还贷款。
- 家庭共同债务的情况:
- 共同债务定义:如果该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且能被证明为家庭共同债务,那么儿子作为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 证据要求:这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贷款资金的用途与家庭生活或经营密切相关,例如贷款合同中明确注明了贷款用途,或者有相关证据显示贷款资金被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三、儿子自愿偿还的情况
- 自愿偿还的合法性:尽管儿子没有法律义务替父还债,但如果出于亲情或其他原因自愿帮助父亲偿还农商银行的贷款,这是完全合法的。
- 自愿偿还的效力:这种行为基于儿子的自主意愿,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一旦儿子自愿偿还了贷款,即视为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儿子在农商银行贷款以偿还父亲在该行的贷款,其可行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是否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贷款是否构成家庭共同债务等特定法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