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项目经理只是按公司要求参加投标活动,对围标串标不知情,在处理上需结合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其本身不必然直接承担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但需配合相关调查并证明自身不知情。
一、法律层面的责任界定
- 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并参与串通投标行为。若项目经理对围标串标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构成该条款规定的犯罪。
-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围标串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而非仅按公司要求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员。
-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但该条款的适用同样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为前提。若项目经理对围标串标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行政责任。
二、项目经理的应对措施
- 配合调查:
- 在接到相关调查通知后,项目经理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与投标活动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
- 项目经理应如实陈述自己参与投标活动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对围标串标是否知情的事实。
- 证明自身不知情:
- 项目经理可通过提供与公司的沟通记录、投标文件的准备过程、对招标文件的解读等证据,证明自己对围标串标行为不知情。
- 若项目经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且无过错,则可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的责任与项目经理的关联
- 公司的责任:
- 若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且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则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 公司的责任并不必然及于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员,特别是那些对围标串标不知情且无过错的人员。
- 项目经理与公司的责任区分:
- 项目经理作为公司的员工,在按公司要求参与投标活动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但若项目经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对围标串标行为不知情,则不应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而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