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款合同或合同未约定利息时,能否要求归还多付的利息,需分情况讨论: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 借期内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若双方为自然人且未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 逾期利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出借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 借期内利息:若借款合同主体并非均为自然人(如一方为企业),且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可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意味着,在此类借贷中,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应支付一定利息。
- 逾期利息: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期内利息处理类似,若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出借人同样可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处理方式与上述自然人之间借贷的逾期利息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