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送达与转交送达的送达回证上送达人的填写,需根据送达方式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委托送达
- 定义与适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此为委托送达。
- 送达人填写:在委托送达中,送达回证上的送达人应填写受托法院负责执行送达任务的工作人员姓名。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且受托法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达并寄回送达回证。
二、转交送达
- 定义与适用:转交送达主要适用于特定受送达人,如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 送达人填写:在转交送达中,送达回证上的送达人应填写实际执行转交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如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工作人员。但需注意,送达回证上最终确认送达的,应为受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
- 特殊规定:对于军人等特定受送达人,转交送达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送达回证填写的一般要求
- 准确性:送达回证上的所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包括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日期等。
- 完整性:送达回证应填写完整,不得遗漏任何必要信息,以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以确认送达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