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有生效判决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代位权的基本定义与法律依据
- 代位权定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已有生效判决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
- 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有生效判决,仅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 生效判决的证明作用:已有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债权人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的有力证据,有助于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满足法定条件。
三、行使代位权需满足的条件
- 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条件。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未积极行使。表现为不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其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例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既不催讨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其财产减少或无法增加,进而威胁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应收账款而导致无法收回款项,且无其他足够财产偿还债权人债务。
- 非专属权利:
- 代位权不能针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行使,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继承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
四、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及范围
- 行使方式: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 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即债权人通过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例如,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100万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150万元,则债权人仅能就其中的100万元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