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评标未结束时因生病请假,其费用计算问题主要涉及到评标报酬的支付以及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评标报酬的支付原则
- 评标报酬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报酬通常根据评标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评标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在评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协商一致后支付。评标报酬一般包括基本报酬和可能的额外报酬(如加班费等)。
- 报酬支付的条件: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约定支付评标报酬。若评标专家因个人原因(如生病)未能完成评标工作,其报酬的支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约定来确定。
二、生病请假对评标报酬的影响
- 医疗期内的处理:
- 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生病,且病情严重到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此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根据该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在医疗期内,评标专家虽未完成评标工作,但若其病情确实无法继续工作,且已履行了必要的请假手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考虑根据其实际工作时间和贡献,支付部分评标报酬或协商解决。
- 超出医疗期的处理:
- 若评标专家生病请假时间超出医疗期,且仍无法继续完成评标工作,此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评标报酬或支付多少报酬。
- 若因评标专家生病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且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造成了损失,该专家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与评标报酬的支付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三、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虽不直接涉及评标报酬,但为全面理解问题提供参考)
- 病假工资的底线:根据原劳动部相关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标准虽主要针对企业职工,但评标专家在请假期间若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类似雇佣关系,可参照此标准协商。
- 具体支付方式:病假工资的具体数额可由用人单位(在此情境下可理解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自行确定,或由双方事先约定。若双方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