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首押与次押的偿付次序和比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偿付次序的确定
- 登记优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即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 登记优于未登记:依据同法条第二项,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意味着,即使某个抵押权登记时间较晚,但只要已经登记,就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 未登记按比例清偿:根据同法条第三项,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所有未登记的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按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
二、偿付比例的确定
- 已登记抵押权:在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情况下,偿付比例主要依据登记顺序和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总额来确定。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直至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则后登记的抵押权按比例受偿。
- 未登记抵押权:在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情况下,所有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此时,偿付比例直接取决于各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