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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发包者与承包商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5-11-18 04:32:43

门店发包者与承包商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复杂问题,以下从发包者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期责任、付款责任、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及特殊情形下的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责任

1. 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强调了合同形式的重要性,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
2.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发包者还是承包商,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期责任

1. 发包者提供必要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一条款明确了发包者在工期方面的责任,即必须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的一切条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赔偿。
2. 承包商按时施工
承包商在获得发包者提供的必要条件后,应按时进行施工。若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付款责任

1. 发包者支付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发包者在付款方面的责任,即必须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将面临工程折价或拍卖的风险。
2. 特殊情形下的付款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如因发包者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这进一步强调了发包者在付款方面的全面责任。

四、质量责任

1. 发包者提供准确资料
发包者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若因发包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包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承包商保证施工质量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若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商需承担返工、维修等责任,并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五、安全责任

1. 发包者协调与监督
发包者作为工程建设的发起方和主导者,有责任协调好与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关系,确保工程不受外部干扰。同时,发包者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安全规范。
2. 承包商确保施工安全
承包商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包括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等。若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承包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1.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发包者和承包商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若发包者或承包商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存在违约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包者严重违约,如长期拖欠工程款、无故要求终止合同等,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反之,若承包商违约,发包者也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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