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507343555
Previous Next


民法典如何解释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

时间:2025-11-18 11:23:41

民法典对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的解释与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是一项核心原则,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中得到了明确与细化。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与规定:

一、合同履行与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基础原则

1.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这一原则体现为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而发包人则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支付工程价款。实际工程量的结算,正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在工程价款支付环节的具体体现
2. 诚信原则与交易习惯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工程量结算过程中,双方应诚实守信,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避免虚报、瞒报等行为。同时,遵循行业交易习惯,如使用标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方法等,也是确保结算公正、合理的重要保障。

二、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具体规定与操作流程

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审与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具体流程包括:

  •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 审查期限:根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审查时间也有所不同,从20天到60天不等。
  • 支付与质保金: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保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2. 实际工程量确认与价款结算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这一条款为实际工程量结算提供了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
  •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为承包人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时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3. 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量结算
  •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根据《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条款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因合同无效而主张工程款的情况。
  • 固定价结算的限制: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限制了固定价合同下的工程量变更主张,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

三、实际工程量结算中的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1. 风险防范建议

  • 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关键条款,减少纠纷发生。
  • 及时办理验收与结算:施工方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方应按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 保留证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管签证等书面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 争议解决途径
  • 协商与调解:首选方式,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促成和解。
  • 仲裁或诉讼:若协商无果,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要点包括证明实际施工身份、工程质量合格、工程量及价款计算依据等。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