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用房产抵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一、不构成转移财产的情况
- 正常交易且支付合理对价:若债务人通过合法的买卖等交易行为,将房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即使债务人欠债,该房产转移也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 协商过户抵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将房产过户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种过户行为同样有效,不属于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二、构成转移财产的情况
- 恶意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若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房产,如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人,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此类转移行为。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若债务人存在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却通过转移房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