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员一般不向国家交税,因其行为构成犯罪,所得属非法,需依法追缴并处罚,而非正常纳税。
- 传销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行为严重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 传销所得的性质:传销活动中,传销人员所获得的财物,实质上是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属于非法所得。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但这与正常纳税有本质区别。纳税是公民和企业基于合法经营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传销所得的追缴,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纠正。
- 传销人员的法律责任:传销人员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等,还可能被处以罚金。罚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其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以惩罚其犯罪行为。传销人员所缴纳的罚金,将依法上缴国库,但这同样不属于正常纳税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