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私下通气、协议轮流中标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串通投标。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详细列举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根据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些情形均表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串通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机会和利益。在认定串通投标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情形,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强调了经营者不得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投标人不得通过串通投标等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放弃投标等联合行动,以及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等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这些行为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