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担保的介绍人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其具体行为及是否构成保证来判断。
一、不构成保证的情况
- 单纯介绍行为:若介绍人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也未在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出具保证书,则不构成保证,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 无事实担保行为:介绍人未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如未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为偿还,或出借人无合理理由相信介绍人会承担保证责任,则介绍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构成保证的情况
- 明确约定为保证人:若介绍人在合同中明确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或另行出具保证书,明确表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将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此时介绍人即转化为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存在事实担保行为:即使介绍人没有书面的担保表述,但其行为若让出借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提供了担保,如主动承诺督促还款,或在债务人还款困难时表示愿意代偿部分款项,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事实上的担保,从而需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