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投标法确实可以追究纪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纪律责任追究的法规依据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制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机制,涵盖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二、违反招投标法可追究纪律责任的具体情形
1. 招标人违规行为
- 规避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受到警告至开除不等的纪律处分。
- 限制竞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组成联合体投标等,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 泄露信息: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或标底,将给予警告、罚款,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 投标人违规行为
- 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根据《暂行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将面临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同样面临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3.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
- 泄露秘密:泄露应保密的招标投标情况,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利益,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行为
- 收受财物:收受投标人财物或透露评审信息,将给予警告、没收财物、罚款,并取消评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相关方违规行为
包括专家评委在内的其他参与方,如有违规行为,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例如,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同样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取消评标资格等纪律处分。
三、责任追究程序与处分措施
1. 责任追究程序
《暂行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发现与受理、调查取证、定性与处理以及申诉与复核等环节,确保了违规行为的查处过程公正、合法。
2. 处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暂行规定》详细列出了从警告到开除、从罚款到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处分措施。这些措施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纪律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