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团组织的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首先明确的是,如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债务承担方式有特定的法律规定。
- 合作社成员的责任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合作社成员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直接用于偿还合作社的债务,除非有特殊情况。
- 合作社债务的承担方式:
- 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这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等。
- 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债务清偿责任,而应当通过合作社的财产来寻求债务清偿。
- 合作社分立时的债务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协议执行。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主要由合作社自身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成员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在合作社分立的情况下,分立后的组织需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特别的书面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