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退未退质保金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 质保金退还流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或不予答复,发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 未退还的法律后果:若发包人应退未退质保金,即违反了上述退还流程的规定,将面临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且可能影响其信用记录,在后续工程招投标中受到不利影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质保金退还条款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发包人未按约定退还质保金,即构成违约。
- 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立即退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或赔偿因未退还质保金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