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未写起诉时可以要求对方出律师费,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
- 合同约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则视为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 无约定不承担: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为律师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且法律未强制规定必须由败诉方承担。
二、特殊情况
- 特定类型案件: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侵权、生态环境侵权等,法律或司法解释可能明确规定律师费由侵权方承担。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发生纠纷并起诉时,胜诉方可依据该约定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 事后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在合同签订后,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那么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