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通知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此处的“说明理由”需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即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不合格通知书的作用:作为解除理由的证据,需提前向劳动者送达,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如考核未达标、技能不足等)。若未送达不合格通知书,仅出具解除通知,可能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两份通知书的关联性
- 不合格通知书:需载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考核标准及结果,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确认。例如,若录用条件为“月销售额需达10万元”,则通知书需明确劳动者实际销售额及未达标事实。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并附上不合格通知书作为附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未附不合格通知书,解除行为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
三、未出具解除通知书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仅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而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未说明解除依据,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