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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被立案后 发现又虚开发票了 立案标准如何界定

时间:2025-12-06 09:05:34

虚开发票被立案后,再次发现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若在立案后再次发现虚开此类发票,且满足上述条件,则仍应立案追诉。
二、虚开其他发票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金额或数量标准: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若立案后再次虚开发票,达到上述标准,应立案追诉。
  2. 重复违法行为: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即金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六十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十八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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