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所作为行政机关,在追缴税款时通常不会直接起诉法人,而是采取行政手段进行追缴和处罚,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参与诉讼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税务所追缴税款的行政手段
- 催报催缴与责令限期缴纳:税务所会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提醒公司及时缴纳欠税,并明确告知欠税的金额、期限及不按时缴纳的后果。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所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 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税务所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促使公司尽快补缴税款。
- 强制执行措施: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且经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税务所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公司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 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公司,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所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所参与诉讼程序的特定情形
- 逃避追缴欠税罪:如果公司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所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一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此时,税务所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涉及税务行政诉讼:当公司对税务所作出的纳税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后仍不满意复议结果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所将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