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时若被执行人没有现金,但有资产,是可以用资产抵债的,但需遵循法定程序与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双方协商一致抵债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 具体程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需就抵债事宜达成一致,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后,若符合规定,将作出裁定,财产所有权随即转移。
二、流拍后抵债
-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保留价接受财产的,法院可裁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特殊情形: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的,需补交差额。
三、抵押财产折价抵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 程序要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需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