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的利息按银行利息给付,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是否构成非吸需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及关键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条款明确了借款利率的合法性边界,即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但并未直接规定按银行利息给付即构成非吸。
- 非吸的认定依据:非吸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单纯约定按银行利息给付,缺乏非法性、公开性等核心要件,不构成非吸。
二、利息约定的合法性审查
- 利率合法性:需确保约定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若按银行利息给付且未超过该上限,则属于合法利息约定。
- 利息约定明确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利息约定需明确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若仅模糊表述“按银行利息给付”,可能因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或由法院结合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利息(非自然人之间),但均不直接构成非吸。
三、非吸认定的关键因素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仅约定按银行利息给付,缺乏上述非吸的核心特征,不能认定为非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