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未领取报酬,相关责任人员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基本刑责: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罚金与没收财产:除有期徒刑或拘役外,还需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甚至没收财产。
二、责任人员的认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通常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如具体操作虚开发票的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
三、未领取报酬不影响责任承担
- 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取决于是否领取报酬,而是基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即使未领取报酬,只要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主观故意的认定:若责任人员明知单位虚开发票而参与或默许,即构成主观故意,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