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已与第三方抵消,而原告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认定该抵消,需分情况讨论:
一、法定抵销的情况
- 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此权利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且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若被告主张的抵销不符合这些条件,或原告对抵销有异议,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该抵销。
- 通知义务: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若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通知未有效到达原告,法院亦不会认定抵销。
二、约定抵销的情况
- 协商一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若原、被告及第三方之间未就债务抵销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单方面主张的抵销,法院不会认定。
- 协议效力:即使存在抵销协议,若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或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法院亦不会依据该协议认定抵销。
三、法院审查与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被告主张的抵销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抵销的合法性、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有效协议等。若原告对抵销有异议,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抵销不成立,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抵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