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期并非固定,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追诉期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具体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与追诉期对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发票的刑罚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及其他情节而定:
- 轻微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小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较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此时,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期限为五年。
- 较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此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十年,追诉期限为十年。
- 特别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