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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情形

时间:2025-12-08 00:07:56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需承担特定责任,这一责任限定主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责任限定的具体情形
  1. 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的责任限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发包人一般只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情形:当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违法行为时,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此时,发包人的责任被限定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这意味着,发包人仅在其尚未支付给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转包人的工程款额度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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