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效过了以后,担保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执行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一、执行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区别
- 执行时效,通常关联于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可能丧失请求利益。而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二、担保人同意履行的法律效果
- 当执行时效(或诉讼时效)过后,担保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这被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担保人的同意履行会导致执行时效(或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三、具体情形下的执行时效中断
- 在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保证人后续同意履行,则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若此时担保人同意履行,则诉讼时效中断。
-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若担保人同意履行,同样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