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一直在陆续还钱,担保期限的计算并不因此改变,而是根据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约定的情况
- 约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若约定的保证期间合法有效(即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且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担保期限按约定执行。例如,若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两年,则担保人需在该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其是否已陆续还款。
- 约定无效的情形: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此时担保期限适用法定规则。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 法定担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若债务应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且未约定担保期限,则担保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担保人在此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其是否已陆续还款。
三、特殊情形下的担保期限
- 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