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方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被解除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公平合理分配需综合考量合同条款、违约情形及实际履行情况。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合同条款的优先适用
- 固定总价包干情形:若合同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固定总价且包含风险范围(如±3%),则在此范围内的超支由施工方自行承担;超出部分需根据合同调整机制处理。例如,合同总额100万元,风险范围为±3%,实际花费102万元时,超出部分由施工方承担。
- 按实调整条款:若合同规定按实际发生额调整,施工方应整理支出凭证,依合同程序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例如,因建设单位要求增设临时绿化导致的额外费用,施工方应提交完整凭证申请调整。
- 特定条件下的调整:合同可能约定政策变动等特定条件下的费用调整方法。符合条件时,应按约定方法进行费用调整。例如,政府新标准导致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应按新老标准差额补偿施工方。
二、违约情形的责任划分
- 建设单位违约:若因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施工方已投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方需提供费用支出凭证,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费用分担。
- 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若因自然灾害、政策法规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费用超支,双方应共同收集证据,友好协商分担费用;协商不成时,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三、实际履行情况的考量
- 已履行部分的处理: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施工方应提供已完成部分的费用支出凭证,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 未履行部分的预防措施:对于未履行部分,施工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停止施工、撤场等),相关费用可纳入索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