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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景观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5-12-09 20:00:09

绿色景观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下从法律依据、行使条件与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绿色景观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一种,同样适用此规定。

二、行使条件与限制
  1. 发包人未支付价款:发包人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绿色景观工程的价款,这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2. 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绿色景观工程需具备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如果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割,且建筑物本身具有市场价值可以变现,那么就具备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
  3. 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通常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承包人需在此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4. 工程质量合格:绿色景观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因发包人原因未验收但质量鉴定报告证明合格,承包人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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