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担保范围可以约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担保范围约定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表明,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担保范围进行自主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担保范围约定的内容与效力
- 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就保证担保的具体范围进行协商,约定可以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或部分项目。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保证人仅对主债权的本金部分负责,而不涉及其他费用。
- 约定效力:只要该约定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需按照约定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 若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身、因主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因损害而需支付的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