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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5-12-10 10:22:54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时间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1. 支付时间与比例: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如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及比例,双方应严格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竣工验收通过后14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则发包人需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大部分款项。
  2. 质保金扣留: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质保金用于保证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款项。
    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3. 结算款支付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未交付但承包人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为提交之日;
    • 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 逾期利息与支付期限: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标准可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5. 质量争议:若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责任方。若属承包人责任,发包方可暂扣相应款项直至修复完成。
  6. 履约瑕疵:若承包人未完成档案移交等附随义务,发包方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待义务履行后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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