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事实的鉴定主要围绕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物权的实现等方面进行,具体如下: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鉴定
- 主体适格:担保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定主体如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 意思表示真实:担保行为必须基于担保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 内容合法:担保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均需以书面形式订立,部分抵押物还需办理登记手续。
二、担保方式的鉴定
- 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需确认抵押物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且价值足以覆盖借款金额及利息等费用。
- 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担保范围及担保物权实现的鉴定
- 担保范围:担保合同中如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担保物权实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实现担保物权。部分担保合同双方可约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提前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