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出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具体分析如下:
一、乡镇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这明确了乡镇政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执法权限。
- 超出职权范围的情况:若违法建设位于城市规划区,则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乡镇政府无权出具拆除通知。
二、乡镇政府出具通知书的程序要求
- 调查与认定:乡镇政府需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查、收集证据等,确认建设行为的违法性。
- 告知与听取陈述申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给予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当事人的合理异议和证据应得到复核。
- 强制执行程序:若当事人逾期未拆除,乡镇政府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