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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5-12-10 23:50:21

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
  3. 完成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全部完成,这包括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以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4.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必须完整无缺。这些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变更核实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竣工图、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5. 材料、设备质量合格: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且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 质量合格文件签署: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在符合规定后签署合格文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署: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8.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9.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10.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审阅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形成验收意见等。
  1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验收程序合规。
  13.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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