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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 代付款协议 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时间:2025-12-11 10:26:59

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签订的代付款协议,并不直接构成保证担保,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代付款协议与保证担保的区别

  1. 代付款协议:主要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其本身并不直接表明第三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代付款协议中的第三人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担保:则是指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需要第三人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构成保证担保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且无法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要构成保证担保,第三人必须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
    三、代付款协议可能构成债务加入的情形
    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下,代付款协议可能构成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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