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税金由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承担是否有效,需综合考量税法规定、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税法层面:纳税义务法定,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
- 纳税义务是法定的,与合同效力无关。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仍负有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义务。
- 施工企业取得工程价款收入时,需按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发包方则需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合同约定层面: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有明确约定且合法:若合同中对税金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在处理工程款结算等问题时,通常会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税金的承担主体。例如,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含税价,由发包方承担税金,则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款时仍可参照此约定。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若合同中对税金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可能产生争议。此时,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认为,税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工程价款中。若施工方已实际缴纳相关税金,则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将税金计入并由发包方支付给施工方。
三、实际履行层面:根据实际缴纳情况确定承担主体
- 若施工方已按规定实际缴纳了与工程相关的税金,在合同无效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方有权要求将已缴纳的税金计入工程价款中,由发包方承担。
-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处理税金缴纳事宜,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法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此时,纳税义务人在承担了税务责任后,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等情况向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