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将原来债务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进行约定,但需分情况讨论:
一、执行和解协议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
- 补充约定:若执行和解协议未对迟延履行利息作出约定,双方可首先尝试通过补充约定来明确相关条款,包括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等,以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
- 法律规定:若无法达成补充约定,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执行和解协议已约定迟延履行利息
- 按约定执行:若执行和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照该约定执行。
- 约定效力:此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该约定主张权利。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但存在延迟支付: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即使存在延迟支付情况,由于和解协议未约定利息或已按约定履行,一般情况下不能再主张延迟支付利息。但若申请执行人能证明因被执行人延迟支付造成了额外的、合理的经济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 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证明其迟延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