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中途更换鉴定人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更换鉴定人员的法律依据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版)》第三十一条:该条款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等。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更换鉴定人员”,但重新鉴定往往意味着鉴定人员的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同样可能涉及鉴定人员的更换。
二、更换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形
- 原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若原鉴定人员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或者其资质证书已过期,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
- 原鉴定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若原鉴定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且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换鉴定人员。
-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办案机关认为原鉴定意见存在疑问或不足,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可能涉及鉴定人员的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