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投标品牌不足三家,是否可以继续评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政府采购项目
- 一般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变更采购方式(需财政部门批准)、改正后重新招标等。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通常不继续评审。
- 特殊情况:对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磋商活动可继续进行;若只有1家,则应终止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工程建设项目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因此,此类项目在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不继续评审。
-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对此类项目没有明确限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评审,考虑因素包括项目的紧迫性、成本及剩余投标是否能形成有效竞争等。
三、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评估剩余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若一致认为具有竞争性,应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