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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衍生职工的安置费可以做为破产申请的债务依据吗

时间:2025-12-12 13:49:29

破产衍生职工的安置费可以作为破产申请的债务依据,且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均属于职工债权范畴。这些债权无需职工主动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二、清偿顺序与优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第一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这表明,职工的安置费(即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安置费中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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