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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依法不予退还投标金的情形

时间:2025-12-13 10:28:56

招标人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人在此期限内擅自撤销投标文件,将影响招标的正常进行。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无故拒绝签约将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1. 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版)》第二十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此类行为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 其他特定情形
  • 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版)》第二十条还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或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同样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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