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5507343555
手机:15507343551(助理)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光辉街1号汇海国际大厦14楼
时间:2025-12-13 13:11:26
当失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债权人协商
如果失信人是暂时无力执行债务,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分期清偿债务的方式。这样既能减轻失信人的经济压力,也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二、法院执行中止与恢复
如果失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依法查询其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等财产情况。在确认无财产可执行后,法院会采取执行中止的措施。一旦未来发现失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恢复执行程序。
三、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行为,以及购买不动产或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通过限制失信人的消费行为,促使其尽快履行债务。
四、终结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如失信人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这意味着在现有情况下,失信人无需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失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法院执行中止与恢复、限制消费措施以及终结执行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采取哪种方式,需要根据失信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