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法院签的和解协议,其撤销或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以下从撤销和解协议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的特殊情形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撤销和解协议的条件
- 重大误解:若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重要内容存在重大且不合理的误解,导致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申请撤销。例如,误判伤势严重程度而签订赔偿协议。
- 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受欺诈方有权申请撤销。
- 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和解协议的,受胁迫方可申请撤销。
- 显失公平:和解协议是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且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
二、撤销和解协议的程序
- 提出申请: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和解协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
- 审查与裁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和解协议,核实是否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若认定存在,将依法作出撤销和解协议的裁定。
三、解除和解协议的特殊情形
若和解协议签订后,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和解协议。此时,当事人需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事由。若对方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