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507343555
Previous Next


合同签字一方的项目合伙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签字方对外签订的合同

时间:2025-12-14 19:04:28

项目合伙人一般无权单独解除合同签字方对外签订的合同,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伙事务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项目合伙人作为合伙人之一,若未获全体合伙人授权,无权单独解除对外合同。例如,在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中,单个项目合伙人不得擅自决定解除,否则可能构成越权行为。
  2. 表见代理与善意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项目合伙人虽无内部授权,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解除权(如持有虚假授权文件),且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则合同可能对合伙企业仍具约束力。此时,合伙企业需先履行合同义务,再向越权合伙人追偿。
  3.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即使项目合伙人获得内部授权,解除合同仍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若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