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的四种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一、假报出口
- 虚构出口交易: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制造货物已出口的假象。包括无实际货物出口而伪造全套单据,或篡改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以冒充自己的出口货物。
- 虚报出口数量和价格:在报关时故意抬高货物的数量或价格,以多计算退税额。例如,实际出口100件却虚报200件,或将单价10美元的货物虚报为20美元。
二、买单配票
- 购买出口信息:向不需退税的企业或个人购买真实的出口货物信息,如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
- 虚开发票:为匹配购买的出口信息,寻找开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货物销售业务。
三、循环出口骗税
不法企业将同一批货物在不同地区或海关多次申报出口,通过改变包装、标签等方式伪装成不同货物,每次出口都申请退税,以此骗取多次退税。
四、利用关联企业骗税
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在这些企业间进行虚假的货物交易和资金流转,制造出口业务的假象,并据此申请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