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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阶段款是以最后一期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还是各自计算

时间:2025-12-15 21:00:17

工程阶段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债务性质综合判定,一般分为各自计算和以最后一期作为起算时间两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各自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适用条件:当工程阶段款中,各期款项的支付期限明确且相互独立时,债权人于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知或应知其债权受侵害,故每期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分别从各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以最后一期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情形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判断标准:若工程阶段款虽分期支付,但基于同一施工行为产生,是对整个工程价款的分期结算和支付,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则可认定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实务建议
  • 密切关注时间节点: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对方的支付情况,一旦发现拖欠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保存证据:务必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工程款的存在及拖欠情况,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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