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有战略合作协议的两家公司共同投标是否算围标,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直接认定。
- 围标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 围标,即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以谋取中标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均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并列举了视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等。
- 战略合作协议与围标的关系:
- 战略合作协议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围标。关键在于两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是否存在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若两家公司虽签有战略合作协议,但在投标过程中各自独立决策,投标文件、报价等均独立制作,且无证据表明存在串通行为,则不构成围标。
- 构成围标的情形:
- 若两家公司利用战略合作协议作为掩护,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如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排挤其他投标人等,则构成围标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围标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并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