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区分首贷或末贷,而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为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 欺骗手段: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式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 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取贷款、骗取贷款用于非法活动等。
二、刑事责任的追究
- 基本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首贷与末贷的无关性
- 骗取贷款罪的追究不关注行为人是首次贷款还是多次贷款中的某一次,而是关注欺骗行为本身及其造成的后果。无论首贷还是末贷,只要满足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